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11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肇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瓦斯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肆
佰零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