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簡字第21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號
法定代理人 吳金泉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仁武區霞海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間請求給付差額地價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
度鳳簡字第2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303,1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
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