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壢交簡字第1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壢交簡字第1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壢交簡字第一六九六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俊茂為股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右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姓名欄所載「號」應更正為「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劉為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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