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994號上訴人御揚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慧金 上訴人 王興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孫偉立陳美秀 間因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94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民國108年4月15日民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8萬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及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萬425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一併補正。均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書記官黃啟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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