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7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乙○○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九一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加重強盜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以進行審判,且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六日起執行羈押,復因同一原因,再於同年八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於九十四年十月四日訊問被告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十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當庭宣示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絲鈺雲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貴卿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