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815號聲請人新加坡商山高國際刀具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武盛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正確姓名。(台端聲請狀及銀行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與經濟部登記不符)如有錯誤,併請盡速與付款銀行聯絡更正,並將更正後之影本加蓋銀行戳章,送院參辦。
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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