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76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逸峯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82
9號),嗣被告於本院102年8月13日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自白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被告、檢察官簡易程序意旨,並經被告、檢察官同意後,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訴字第576號),爰不經通常程序審判,而裁定適用簡易程序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蘇逸峯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102年8月13日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自白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被告、檢察官簡易程序意旨,並經被告、檢察官同意後,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鄭虹真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書記官施鴻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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