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26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建蒼指定辯護人葉鞠萱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唐信鐘 指定辯護人 蕭銘毅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908號、102年度偵字第1926號、102年度偵字第1949號)暨移送併辦(102年度偵字第2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二年九月三日上午十時,於本院第二法庭進行審判。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發現有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吳佳齡法官周霙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