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09號上訴人 李一郎 即被告
李進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博彥 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書記官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