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回復房屋稅籍名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14號原告 賴正義 法定代理人 陳玉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佳珍 間請求回復房屋稅籍名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如提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號房屋目前價格或出售被告時之價金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書記官修丕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