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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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40號上訴人即被告 蕭士 為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
2年6月28日第一審判決(案號:102年度訴字第44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20日(即102年8月8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
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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