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47號原告 郭松濤 訴訟代理人 曾月嬌 原告 郭徐合妹
郭碧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月照 等2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聲請調解費1,
000元外,尚應補繳1,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