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苗簡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簡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苗簡字第341號原告 黃塏評黃薌囡 訴訟代理人 葉清文 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張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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