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465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465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六五四號
原告昆慶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金鈴 律師被告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原臺北縣稅捐稽徵處)代表人乙○○處長)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林金本法官曹瑞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黃瑞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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