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8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晟工程有限公司
倍昇工程有限公司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黃祈盛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雲林縣政府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資料,尚無法釋明第三人佑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雲林縣政府有債權存在,本院無從以一方之詞即作認定,則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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