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37號原告 朱金鐘
朱展利 共同送達代收人 楊惟智 被告 林世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鍾世芬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俊偉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