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9號聲請人 鄭達仁 聲請人 劉美華 聲請人 鄭森仁 兼上三人代理人 黃建源 相對人 顏琇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 鄭琇惠 」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顏琇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書記官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