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61號原告 饒美玲 訴訟代理人 陳守文 律師被告 沈錦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四日上午九點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書記官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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