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行商訴字第13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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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1年行商訴字第1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131號原告愛力根公司(ALLERGAN,INC.)代表人黛伯拉.康狄諾(DebraD.Condino)訴訟代理人 陳慧玲 律師
郭建中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訴訟代理人 林雅淳
王德博
參加人明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劉永興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異議事件,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本院101年度行商訴字第131號判決正本與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正本與原本事實及理由欄第14頁所載「BOTULISMYOXINTYPEA」,應更正為「BOTULISMTOXINTYPEA」。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原告之聲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熊誦梅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書記官吳羚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