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4號原告 徐榮輝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謝讚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謝讚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壹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萬零玖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書記官修丕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