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41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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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4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419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家烜選任辯護人文志榮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家烜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王家烜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經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裁定將其羈押,又裁定自102年3月2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王家烜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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