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5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5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5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98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在臺中市警察局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當事人簽名欄及台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被詢問人欄偽造之「 劉明鴻 」署押共貳枚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七行「偽簽「劉明鴻」之署押共2枚」應補充為「接續偽簽「劉明鴻」之署押共2枚」外,其餘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又在臺中市警察局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當事人簽名欄及台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被詢問人欄上之「劉明鴻」署押共2枚,為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
二、依刑事訟訴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郭瑞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論罪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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