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1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1854號聲請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相對人 黃達明 臺南市○○區○○○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債權讓與之故,對相對人之住所寄發存證信函,惟經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爰聲請准予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係設籍於臺南市○○區○○○00號,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足見相對人之最後住所地應位於臺南市。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將前揭存證信函之意思表示內容為公示送達,自應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其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與法自有不合,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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