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2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2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2592號聲明人 徐小惠
韓保羅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千元。
二、書面通知因其拋棄繼承而為繼承之人有關本件拋棄繼承事宜,並將該通知之存證信函影本暨對造已收受通知之回執提出予本院;如無他順位繼承人,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或檢附切結書。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書記官張美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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