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聲再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聲再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再字第一五四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確定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一0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揆諸首揭說明,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林勤純法官洪光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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