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重附民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三五號
原告 莊榮兆 被告 黃建源
施淑敏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一00八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一)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九百萬元及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頭版半版刊登判決主文及道歉啟事持續三日,(三)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其事實上陳述請准引用刑事訴訟有關侵權之主張及証據。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李春地法官盧彥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何閣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