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二一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經本院裁定羈押在案,茲因被告與承包商訂有工程契約,恐工程進度受影響,且被告有固定居所、職業,並無逃亡之虞,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之規定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檢察官偵查起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聲請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多次竊盜前科,本件並涉四起竊盜犯嫌,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五款所載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自八十九年五月三日起裁定執行押在案。
三、復查聲請人既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所列之各款情形,且本院據以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五款之羈押原因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永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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