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七八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被告因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執聲沒字第二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五萬元,出具保證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已逃匿,爰依法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被告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五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本院裁判確定後,由新竹
地檢署通知具保人攜同被告到案執行,傳拘無著,有通知書送達證書三份、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收據一紙在卷可憑。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滕治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玟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