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三八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何田香 被告乙○○
庚○○丁○○丙○○戊○○右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秀珠 律師被告己○○Amy右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禁止何田香為原告甲○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原告甲○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何田香,雖係原告之配偶,惟其並不識字,所提示之書狀均由他人代寫,經多次庭期行使闡明權均無法得知其聲明為何,且於進行調查時,就所提示之文書證據亦無法辨認是否為原告所提出,待證事項為何?本院因認其顯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淑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