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重上更(三)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5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3號現選任辯護人 唐國盛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7年7月14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10月13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7年12月13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12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李嘉興法官吳進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書記官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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