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重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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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重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訴字第2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3號(選任辯護人 陳見 和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5年9月1日執行羈押,嗣於民國95年10月27日因施用毒品部分判決確定送執行,執行期滿後,仍有同一羈押原因,於96年4月8日再執行羈押,前後羈押期間合併計算至96年5月10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5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謝宏宗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許信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