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更一字第3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土地徵收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六年度訴更一字第三二號原告甲○○
己○○癸○○
乙○乙○宇丙○○
丁○戊○○庚○○辛○○壬○○○子○○丑○○寅○○卯○○辰○○○巳○○○午○○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 律師
陳國華 律師被告內政部代表人未○○訴訟代理人申○○
酉○○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徵收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院臺訴字第○九四○○九○一○二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後,原告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林金本法官許武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莊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