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8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祖熙
4樓被告方祖豪
樓共同張仁龍律師選任辯護人 趙彥雯 律師
林攸彥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賴武志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宥恩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