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留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136號上訴人即原告尚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勝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因給付保留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肆拾叁萬壹仟玖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捌萬貳仟貳佰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5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