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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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周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周慶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周慶因犯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邱周慶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黃美盈法官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禹任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年3月間某日│99年2月21日│├──────┼──────────────┼──────────────┤│偵查(自訴)│桃園地檢99年度偵字第14701號│臺北地檢99年度偵字第14460號││機關年度案號│││├─┬────┼──────────────┼──────────────┤│最│法院│桃園地院│臺灣高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訴第984號│101年度上訴字第2809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6月30日│101年11月28日│├─┼────┼──────────────┼──────────────┤│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6719號│101年度上訴字第2809號││決├────┼──────────────┼──────────────┤││確定日期│100年12月1日│101年11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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