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24號原告華貴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邱宏裕 原告兼訴訟代理人
陳殷朔 律師複代理人 沈昭美 被告 李明智
李 楊月秀 李佩佩 李玫玫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曉帆 律師
王皓正 律師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七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