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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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24號原告華貴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邱宏裕 原告兼訴訟代理人
陳殷朔 律師複代理人 沈昭美 被告 李明智
楊月秀 李佩佩 李玫玫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曉帆 律師
王皓正 律師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七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書記官詹雪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 訴 字第 224 號裁定(101.05.14)[調解成立]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 訴 字第 224 號裁定(102.09.17)[調解成立]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 訴 字第 224 號裁定(105.08.22)[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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