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0號上訴人即原告德居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 林美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麥寮汽電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6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9,0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應依法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書記官湯郁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