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4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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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458號原告樓明珠被告 林漢
盧祐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年○月○○○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法六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因被告盧祐聖未到庭,本院於言詞辯論期日由原告聲請為一造辯論終結,嗣本院依職權查知被告盧祐聖已於法務部○○○○○○○○○執行中,為保障被告訴訟權,本院認於宣示裁判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書記官顏莉妹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訴 字第 2458 號裁定(113.08.16)【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48 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調補 字第 51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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