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28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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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22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22882號聲請人精靈汽車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AaronTanWeiCheng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汯頡 即冠頡汽車商行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冠頡汽車商行之歷次商業登記資料(含負責人姓名及身份證統一編號)。
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