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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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金上訴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0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國昇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關於被告陳國昇於本案之犯罪所得是否已繳交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許文碩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于君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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