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緝字第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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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訴緝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訴緝字第4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丞軒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084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莊書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