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六七四號
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壽夫 代理人 郭栢岐 相對人丙○○
甲○○乙○○法定代理人 張淑娟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拾萬零玖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曹宗鼎~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叁拾萬零玖仟元│含支付命令聲請費壹仟元│├────────┼─────────────┼──────────────┤│合計│叁拾萬零玖仟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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