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67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國民甲○○
(國民共同 何孟育 律師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之虞,及同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八款之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詐欺取財、恐嚇取財罪之虞,而有羈押必要,故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嗣因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羈押事由業已消滅,本院並於同年五月二十四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再於同年八月十六日延長羈押二月在案。
二、茲查,本件被告二人所犯詐欺取財罪之被害人分別多達一百一十九人、七十九人,被害人被詐騙之金額亦分別高達新臺幣(下同)四千一百餘萬元、二千四百餘萬元,且被告二人擔任詐欺集團分工之角色,非僅為提領詐騙款項之車手,參與程度頗深;而其二人被訴詐欺取財罪部分,業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年六月在案,顯有客觀事實足認為被告二人有反覆實施詐欺取財罪之虞,是本件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朱光國法官郭妙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