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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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0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孫文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鵠朱潘春郁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先前
因聲請本件之支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但
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後,尚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依原告之聲
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79,06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8
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3,58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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