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壢交簡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39號原告 李瑞濱 (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葉志飛 律師
楊時綱 律師被告 李國源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郭俊德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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