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5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527號原告 李親迪 訴訟代理人 林宜慶 律師被告 游順官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之父 李清典 (已於民國107年6月13日死亡)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各為44/100,於79年12月2日遭被告綁架並要求設定登記一般抵押權(下合稱系爭抵押權,抵押權設定登記事項如附表所示),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6號判決可佐(見本院卷第101-131頁)。 嗣李清典 逝世,由原告繼承系爭土地,然因李清典並未積欠被告任何債務,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故系爭抵押權亦因而無從成立。且縱認所擔保之債權存在,自系爭抵押權之清償日起,迄今已逾15年,並依民法第880規定,系爭抵押權亦已罹於時效。爰依民法第767條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系爭抵押權之設定,係因李清典欠款新臺幣1500萬元,伊有口頭上催討,過來李清典過世了,我想還有抵押權設定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148頁):
㈠、系爭土地原為李清典所有,李清典於107年6月13日死亡後,由原告以繼承為登記原因,於108年6月28日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權利範圍百分之44。
㈡、系爭抵押權分別於79年12月2日、79年12月3日設定抵押權與被告,抵押權設定登記事項如附表所示。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系爭土地原為李清典所有,前曾設定系爭抵押權予被告,抵押權設定登記事項如附表所示,嗣李清典於107年6月13日死亡,由原告繼承系爭土地等情,業據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見本院卷第41-51),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原告此部分主張,堪信為真實。
㈡、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25、128、880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依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示,存續期間自79年11月26日起至79年12月25日,清償日期79年12月25日,則被告對李清典之債權請求權自79年12月25日起即可行使,則自79年12月25日起算15年,迄94年12月25日止,該債權之請求權即罹於時效而消滅;又若被告未於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前開債權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內之99年12月25日前實行其抵押權,系爭抵押權將因5年之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被告固辯稱其曾口頭催討李清典等語,惟此情為原告所否認,被告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自應負舉證之責,然其既陳稱沒有其他證明等語(見本院卷第148頁),則其所辯曾向李清典請求還款一節,即難採信。是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縱屬存在,亦因債權之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已於94年12月25日屆滿,且被告未於債權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內實行抵押權,依前述說明,系爭抵押權至遲於99年12月25日即已歸於消滅,已堪認定。
㈢、又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定有明文。系爭抵押權至遲於99年12月25日已歸於消滅,業如前述,然系爭土地於登記上現仍有系爭抵押權登記之負擔存在,顯妨害原告就系爭土地所有權之圓滿行使,則原告依上揭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於法有據。
㈣、本院既認原告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則其另主張李清典係遭綁架而設定系爭抵押權予被告並請求塗銷部分,自毋庸審究,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及所舉證據,經核均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書記官陳采瑜附表:
編號土地標示設定權利範圍抵押權設定登記事項1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44/100字號:普字第36187號登記日期:79年12月2日登記原因:設定權利人:游順官債權額比例:2分之1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500萬元存續期間:自79年11月26日至79年12月25日清償日期:79年12月25日共同擔保地號:大興段13、14、24、25。大貴段554、555、636、791、793、815、878。2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44/100字號:普字第36187號登記日期:79年12月3日登記原因:設定權利人:游順官債權額比例:2分之1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500萬元存續期間:自79年11月26日至79年12月25日清償日期:79年12月25日共同擔保地號:大興段13、14、24、25、210。大貴段554、555、636、791、793、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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