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9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柏寬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3030、3799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2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柏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3030、3799號、11
0年度毒偵字第224號),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而被告於上開案件中遭查扣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均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甚明,自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列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時均坦承不諱,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各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暨附件、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附件、各該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及扣案物品照片各1份在卷可參,復有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可資佐證,自堪認定。上開扣案物既均係查獲之第二級毒品,而上開毒品之包裝袋、瓶罐與所包裝毒品難以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一併視為第二級毒品,上開毒品及其包裝自均應依前揭規定諭知沒收銷燬。至因鑑驗取用部分,既已用罄,則毋庸宣告沒收銷燬。綜此,揆諸前揭說明,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附表:
┌──┬─────────┬────────────────┐│編號│名稱│備註│├──┼─────────┼────────────────┤│一│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驗餘總毛重1.4801公克,即臺灣臺中│││他命貳包(含包裝袋│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安保字第1206號│││貳只)│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所示之物。│├──┼─────────┼────────────────┤│二│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驗餘總淨重1.3925公克,即臺灣臺中│││他命參包(含包裝袋│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安保字第74號扣│││參只)│押物品清單編號1所示之物。│├──┼─────────┼────────────────┤│三│摻有第二級毒品 伽瑪 │驗餘淨重1.2044公克,即臺灣臺中地│││羥基丁酸之透明液體│方檢察署110年度安保字第212號扣│││壹罐(含包裝瓶罐壹│押物品清單編號1所示之物。│││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