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六號
原告甲○○
丙○○被告丁○○
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五五九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行一
法官胡堅勤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河東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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