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9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九四二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丙○○被告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乙○○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丙○○因被告乙○○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釋放。茲以被告乙○○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執字第三二六號案件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聲請人前項聲請,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乙○○個人基本資料、被告乙○○之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甲○吉癸九0執字第三二六號函、具保人送達證書、拘票及報告書等附卷可稽,本件聲請意旨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劉大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興南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