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嘉簡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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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字第450號
原 告 沈昌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並未表明被告之完整姓名、年籍、住居所等
特徵而有未能特定具體當事人情事,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
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被告之完整姓名,
上開裁定業於104年7月20日送達原告收受,惟原告逾期仍未
補正,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簡易庭104年7月30日查
詢表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孫靜芳